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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车辆沦为犯罪工具保险公司拒赔盗抢险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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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2009年4月,被保险人吴某报案称其所有的浙G7***2号车于2008年12月17日在金华境内被抢,要求支付赔款6.63万元。据了解,2008年,被保险人吴某向某保险财险金华市

2009年4月,被保险人吴某报案称其所有的浙G7***2号车于2008年12月17日在金华境内被抢,要求支付赔款6.63万元。据了解,2008年,被保险人吴某向某保险财险金华市分公司投保了盗抢险、不计免赔险等险种,并注明该车的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  某保险财险金华市分公司工作人员在与其交流案情时,发现该案存在的疑点较多,遂派人专门对该案做详细的跟踪及调查。在调查期间,吴某于2009年8月第一次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通过前提调查及诉前调查得知一重要信息,该车驾驶员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经向公安机关了解该车的驾驶员涉案的案件进展得知,该驾驶员利用该车盗油的事实已被确认,并得知该车系租赁车辆的事实,遂申请法院调取了该刑事卷宗进行进一步核实。庭审中,某保险财险金华市分公司根据《保险法》及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拒赔的抗辩。后来吴某得知该案件可能败诉,遂撤回诉讼。  2011年3月,吴某以同一事实向法院提起第二次诉讼。在收到起诉材料后,某保险财险金华市分公司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系仲裁管辖,向法院提起了管辖权异议,要求移送管辖。经中院审理后,认为某保险财险金华市分公司理由充分,吴某第二次撤诉。  2011年9月,吴某就该案第三次提起主张,向金华市仲裁委申请仲裁。经过前两次的积极应对,某保险财险金华市分公司对该案件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并取得了一些关键性的证据,向仲裁庭提交了从公安卷及法院卷调取的多个案件共犯的笔录及呈请破案报告书、起诉书、判决书、执行通知,证明投保车辆作为犯罪工具及投保车辆用于租赁的事实;还向仲裁庭提交了投保单、机动车盗抢保险条款,证明双方合同的内容。  最终,经过庭审、质证等多个环节的博弈,金华市仲裁委驳回了吴某的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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