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4日,车主田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大货车,自南向北行驶至神木县榆神高速路口北侧路段,遇前方同向堵车临时停于道路上的李某驾驶的重型箱式半挂车时,与其追尾相撞,后又致李某所驾驶的半挂车与前方陈某所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相撞,结果造成车主田某在现场死亡,李某受伤。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应按无证驾驶不承担赔偿法定责任外的保险责任。本案中,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时,驾驶员持B2型驾驶证驾驶重型半挂牵引大货车,属于所驾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从立法原意来看,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不属于第三者。本案中,车主田某作为驾驶员,属于本车人员,因此,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保险公司不应赔偿车主田某身故与标的车的损失。2。在与田某所挂靠车辆的运输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采用的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A06H01Z04090923、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A06H01Z01090923、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A06H01Z07090923中,均将“无证驾驶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作为责任免除情形之一。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A06H01Z01090923第3条中还明确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在田某挂靠的运输公司投保时,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并在投保单上做出能够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因此,根据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田某身故、标的车车损以及受害人李某的财产损失等方面的赔偿责任。 综上,田某驾驶重型牵引车与其所持B2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应属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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