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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的弟弟在车下被压伤致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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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3月,私营企业楚某为经营需要购买了一辆江铃牌卡车,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为10万元。5月4日,楚某在给客户送货途中,恰逢从邻村出来的弟弟

3月,私营企业楚某为经营需要购买了一辆江铃牌卡车,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为10万元。5月4日,楚某在给客户送货途中,恰逢从邻村出来的弟弟,弟弟想搭乘哥哥的车进城,便迎着车头直奔而来,由于距离太近,一下刹不住车,前轮压伤了弟弟的下肢。经过医院治疗数月后确定为终身残疾。于是楚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第三者的索赔,承担他弟弟的医疗费用和残疾补偿金20万元。保险公司以伤者是被保险人的弟弟,不属于“第三者”为由拒赔。保险公司引用的是责任免除条款中的“被保险人是家庭成员”。 首先,我们要区别亲属和家庭成员的含义。所谓亲属,是指由血亲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人之间的称谓;家庭成员是指在同一个家庭中共同生活的人。 其次,家庭成员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配偶,而是居住在一起的子女(包括收养的)或兄弟姐妹。但是,户口另立且财产已经分割,经济各自独立的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就不是家庭成员,还有临时寄居在家里的人,即使户口在一起,也不能成为家庭成员,只是第三者。 总之,对保险公司来说,判断是否是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掌握的一个原则是不能让作为肇事者的被保险人活得保险赔偿,也就是说,保险人支付给受害人的第三者的赔款最终不能落到被保险人的手里。 很显然,楚某和其弟弟已经各自成家立业,彼此独立,不能作为同一家庭成员处理,属于保险公司承保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所负责的“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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