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车主)史某为其所有的皖11/33271号变型拖拉机在中国某保险财险安徽省宿州市分公司投保了为期1年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等险种。2009年1月16日,史某雇佣的驾驶员乔某驾驶被保险车在江苏省睢宁县境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受伤、三者财产受损,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乔某负全部责任。史某在赔付伤者损失后向宿州某保险财险提出索赔。2011年8月19日,判决宿州某保险财险赔偿被保险人史某45192.4元,并承担本案有关诉讼费用。宿州市某保险财险不服提出上诉,经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最终支持了保险人的主张。2012月8月31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改判:撤销一审判决,宿州某保险财险不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道交法》第19条规定: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辆。据此,商业三者险第六条规定“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保险人对造成的第三者损害赔偿责任不负责赔偿。但是实践中经常发生驾驶员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案例,特别是在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时候,有的法院以社会维稳、未履行明确告知义务等为由不支持该免责条款。尤其是农用车、变形拖拉机和其他社会车辆分属农机部门和公安交管两个不同部门管理,在驾驶员持有公安交管部门颁发的驾驶证驾驶农用拖拉机时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拒赔引发诉讼,保险公司的拒赔主张一般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