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名山县廖场乡万坝村村民胡远峰(化名)销售完茶叶后,骑着两轮摩托车返家。路上有一相向而行的小车,在一茶厂门口,小车突然变向占道。由于摩托车在后面离得太近、车速过快,在应对突变中,胡远峰为避免相撞,采取紧急避让措施,虽避开了与小车相撞,但摩托车却撞在了茶厂的大门围墙上,造成胡远峰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胡远峰被送到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被诊段为:左侧颞叶脑挫伤伴血肿形成;右侧颞骨线性骨折伴颅底积气,颅底骨折,脾破裂,左侧第9肋骨骨折。胡远峰的伤情损伤,经四川无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八级、十级残。 法院判决:双方都有同等责任 名山县法院接到胡远峰诉小车车主、第三某保险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立案受理。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经过举证、质证后认为,根据原告胡远峰撞击的种度推断,其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车速过快,被告驾驶小车左转弯时没有注意行车安全,占道行驶,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双方负有同等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相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由第三某保险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胡远峰11.5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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