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了B2驾照的彭刚,去年驾驶拖拉机与摩托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并致对方驾驶员死亡。对于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昨日,记者获悉,经青羊法院审理判决,该司机属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机动车,法院支持保险公司免赔。 去年5月21日,B2类驾驶员彭刚驾驶大中型拖拉机,搭乘另外三人行至简阳市五星乡场镇时,与王丽(化名)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王丽死亡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彭刚承担主要责任。 此后,彭刚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全额支付了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23万元。事后,彭刚向某财产保险公司索赔被拒,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交强险赔偿金11万元、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赔偿金2万元、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金5万元。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称,彭刚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及第三人责任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故请求法院驳回彭刚的诉讼请求。最后,法院依法驳回了他的全部诉讼请求。此案肇事者彭刚虽有B2驾照,但对驾驶拖拉机而言,而不具有准驾资格。因此,肇事者彭刚对此次事故应承担最后赔偿责任,本案作为最后赔偿义务人彭刚已向赔偿权利人履行了赔偿义务,故交强险保险公司不再向肇事者彭刚支付交强险赔偿金。但是,如果本案不是肇事者向交强险保险公司索赔,而是受害人起诉肇事者和交强险保险公司,受害人要求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支付,交强险保险公司则有义务向赔偿权利人支付,交强险保险公司在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后,有权向没有准驾资格的肇事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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