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保险理赔依据的是保险合同约定和相关证据、证明等。在保险理赔实际工作和诉讼案件中,正常情况下,保险公司对客户提供的索赔资料,一般都是通过一定的形式审查后,依据保险责任和条款约定,并对应其提供的证据、证明材料予以理算和赔偿。但是,基于当前社会诚信的普遍缺失,保险公司不时也会遇到一些当事人提供的伤残鉴定等证据存在很多瑕疵,甚至提供的是虚假证据,主要表现为:一是由于是当事人单方或自行委托一些所谓鉴定机构鉴定,未取得合法的鉴定资质,导致其鉴定结果合法性存在问题,给后期理赔工作带来麻烦;二是少数鉴定机构由于利益驱动等因素,评残时不严格把关,关系评残、人情评残、达不到评残等级的评残以及低残高评等屡见不鲜;三是由于各种原因,当事人单方评残结论与保险公司前期跟踪调查掌握的情况大相径庭,出入很大,导致具体理赔和诉讼时各方争议很大等。 根据某财险资阳市分公司实际掌握的情况和业界经常反映出的大量问题,我们认为对这类伤残鉴定保险公司一定要谨慎对待,严格把关。一旦发现当事人有低残高评、无残评残等存在虚假嫌疑的务必严格管控,并及时通知或告知相关当事人,力争共同委托重新进行评定。但是,为避免重新评残结果对当事人不利而对方反悔,如果条件允许建议保险公司一般不单方面组织或安排,最好申请人民法院委托指定取得合法资质的机构重新进行鉴定,因为根据《证据法》等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其效力明显优于单方出具的鉴定结果,对当事各方更具公平正义,更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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