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3日,刘某与某保险公司签定了被投保人和受益人都为其妻子高女士的如意安康两全保险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一份,并按约定交纳了保险费。保险期限二十三年,自2006年1月4日零时起至2029年1月3日24时止,主合同保险金额十万元,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12000元。合同履行期间,高女士于2012年6月被诊断出患有尿毒症,先后在当地某医院、某市人民医院检查治疗,前后共花去医疗费12000元。随后,高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理赔部根据高女士提交的《急诊病历》关于高女士“肾炎”病史一年的记录,认为患有尿毒症发生在2005年,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存在隐瞒事实的行为,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因此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并解除保险合同。经调查,高女士病历记录关于“肾炎病史一年”的记录是高女士的丈夫刘某的推断,并不是患者及其家属陈述,这一点由紧接后面的“否认有高血压”的记录可以得到印证。于是,高女士起诉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我所认为:由于“肾炎病史一年”的记录是高女士的丈夫刘某的推断,并不存在故意隐瞒或者欺诈的情形,故原告高女士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定的保险合同有效,被告某保险公司应按照其与投保人刘某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承担给付原告高女士保险金的责任。我所温馨提示:投保人在为自己或者他人投保时,对于保险代理人的询问,务必要尽如实告知义务,否则就有可能面临保险公司拒赔并解除原保险合同的风险;另一方面,对保险代理人的询问范围以及投保人告知的内容,保险公司最好将此证据予以固定,以防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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