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月1日起,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开始实行。那么,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是怎么回事?小编为此采访了省保险协会有关负责人。 一、什么是“互碰自赔”? “互碰自赔”是指,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两车或多车发生碰撞事故,保险公司各自对本公司承保的机动车财产损失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进行赔偿。 二、为什么要制定“互碰自赔”办法?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有责任一方应当对受害方进行赔偿。投保交强险后,受害方的财产损失,应当由有责方投保的保险公司在限额内给予赔偿。交强险条款还规定,受害人因事故损坏的财产需要修理的,被保险人(即有责方)应当会同保险人(即有责方投保的保险公司)对损坏财产进行检验,确定修理费用。如果事故对方也有责任,则也要按同样程序进行处理。这就形成事故双方当事人及各自的保险公司对事故损失交叉检验的状况,为此,给各方带来许多麻烦。有了“互碰自赔”,有责任的双方,不论责任大小,本车的财产损失,由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直接定损赔偿,消除了交叉检验的麻烦,使被保险人的索赔手续简化了许多,可以大大提高交强险财产损失的赔偿效率。 三、具备什么条件才能适用“互碰自赔”? 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互碰自赔”: (一)两车或多车碰撞,各方均投保了交强险。 (二)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包括车上财产和车上货物),且各方损失金额均在2000元以内、无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 (三)经交通警察处理或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事故各方均有责任(包括同等责任、主次责任)。 (四)事故各方必须在事故现场及时向本方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公司报案。 (五)事故各方当事人均同意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 四、怎样“互碰自赔”? 事故发生后,各方当事人要现场及时向本方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会详细询问记录事故的基本情况。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根据查勘情况和交通警察的事故认定书初步判断各方车辆损失,确定是否符合“互碰自赔”。如果符合,即指导当事人填写《山东省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协议书》,由当事人签字认可,交强险承保公司凭以对本方车辆定损。 五、“互碰自赔”需要注意什么? (一)发生事故后,要及时向交强险承保公司报案。 (二)单方事故、有车外财产损失、有人员伤亡、任何一方财产损失超过2000元以及未现场报案的交通事故均不适用“互碰自赔”。 (三)填写《山东省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协议书》,须真实无误,并注意核对对方信息的真实性。否则,可能因信息不真实影响赔偿。 六、事故一方无责,为什么不适用“互碰自赔”? 2008年2月,各保险公司已经实行“交强险财产损失无责赔付简化处理机制”,对于一方全责,一方无责的事故,由全责方保险公司对事故双方车辆进行查勘、定损、赔付,无需无责方再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也就无需“互碰自赔”了。 七、为什么“互碰自赔”要限制在2000元以内? 因为,交强险有责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超过2000元需要有责方通过投保的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付;没有投保商业车险的,要由本人承担赔款。而商业险采用的是“以责论处”赔偿方式,与交强险的赔偿原则不同,不能无论责任大小都“自赔”。因此,“互碰自赔”要限制在2000元以内。 八、报案后 ,保险公司均未按规定到达事故现场怎么办? 保险公司均未按规定到达事故现场的,如事故符合“互碰自赔”条件,当事人可自行协商签署《山东省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协议书》,保险公司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应予认可。 九、机动车异地出险适不适用“互碰自赔”? 被保险机动车在山东省境内出险,适用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互碰自赔”实施办法。车辆在外省市出险的,适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订的“互碰自赔”处理办法和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制订的“互碰自赔”实施办法。 十、当地建立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的是否适用“互碰自赔”? 当地建立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的,按照当地快速处理机制规定处理。不符合当地快速处理机制规定(以济南为例,夜间19时至次日凌晨6时发生的交通事故不适用快速处理机制),但符合“互碰自赔”条件的,可以按“互碰自赔”的规定处理。 十一、发现有人骗取赔款怎么办? 如果发现有人故意制造或虚构交通事故骗取赔款,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对诈骗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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