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2日,高女士在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选购了小汽车一辆奥迪A4,当天中午付款了27万余元。在其中包含了由代办公司投保办理手续的花费,在获临时性挪动证后于当天把车取走。第二天,销售公司代高女士在某车险公司申请办理了此车商业保险办理手续,保险期自2011年1月12日零时起至2012年1月11日止。却不知道,高女士却在2012年1月11日中午安全驾驶新汽车至上海市中山市外环线之内永顺小马路路口处,与别人产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别人负伤造成住院治疗治疗费2.4万汪义。经交通部门评定,高女士负所有义务。高女士觉得是因销售公司代投保不立即造成 不可以获得车险公司索赔,导致了损害,遂提起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裁定销售公司担负合同违约责任损失赔偿2.4万元。 评价:尽管彼此对什么时候办理投保办理手续仍未作过承诺,但销售公司按买卖习惯性在有效的時间内将代办公司投保办理手续给予进行,以维护买车人的权益。高女士在沒有确立获得保险合同什么时候生效的前提条件下,依然安全驾驶刚选购的新汽车至临时性挪动证严禁的地区内产生道路交通事故,本身存有过失。彼此中间的买卖协议依规创立、生效,但彼此对销售公司什么时候需办理投保办理手续并沒有做出承诺,销售公司也未服务承诺过保险合同什么时候生效。因而,提示顾客在授权委托汽车4S店办理车险的情况下应当确立告之汽车4S店,商业保险应当在拿车当日生效。假如汽车4S店表明没法申请办理时,顾客能够 让汽车4S店先去办理车险,随后自身到有关的车险公司变更商业保险生效时间。现阶段,车险公司都能够申请办理生效时间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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