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某工厂因经营不佳,于2000年11月与某公司签订了历时三年的承包协议。时隔不久,本厂以自身的为名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动车保险合同。2001年7月此车由承揽企业司机姚某安全驾驶,在扰乱公共秩序时产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第三者经济损失达49000汪义,法院判决由本厂垫款赔偿第三者经济损失。本厂向第三方赔偿后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拒保,原因是依据保险条款明确告之的內容:商业保险车子出售、出让、赠予别人、变动主要用途等,应以书面形式告知保险公司并申办批阅。本厂收到拒保通知单后诉诸于法院。法院裁定:本厂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其真正含意的表明,且不违背法律法规,其合同书合理合法、合理;企业承包没有所述条文承诺的批阅范畴以内;保险合同中未确立承诺如受益人担负垫款义务,保险公司可免除责任,因而,法院裁定保险公司开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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