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起诉赵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赵某向原告李某赔偿19753元。判决生效后,赵某并没有履行法定义务,李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后,法院向赵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令,限其7日内自动履行义务,可赵某既未按要求赔偿,也没向法院申报财产。
经查,赵某没有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其经营的公司仍在正常经营,于是,法官到他的办公场所现场执行。经法官耐心做工作,赵某支付了部分案件款。不料,此后法官再传唤赵某时,其又拒不到庭。
2013年10月,法院将赵某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在平度政务网等网站及报刊上公布,同时,向工商、等部门和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了通报,使其在贷款融资、工商注册等方面受到限制。
在一次申请贷款遭银行拒绝后,赵某从报纸和网站上得知自己被法院列为“老赖”的消息,迫于舆论和经营的双重压力,其主动缴纳了所有案款,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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