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个回访电话的接通,让嘉善某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倍感欣慰。电话那头,一位中年妇女爽朗的笑声响起,背景声里,还依稀掺杂着幼童的牙牙学语。
刘女士说,现在一家人生活得很好,两个儿子工作稳定,老伴和她感情也不错,小儿子给她新添了个孙女。闲暇时在家带带孩子,日子过得有滋有味, 过去的一切就如一场噩梦,多谢老娘舅的帮助,让我走出了误区。 这积极健康的精神头,和一年前她走进司法所求助时简直判若两人。
时间回到去年8月底的一天,当地警方接到报警,称有一名年轻人在街头遭到一对父子的殴打。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民警将双方送至司法所进行调解。这来的,就是刘女士、朱家父子,以及被殴打的小伙吴某。
司法所老娘舅杭钰荣和陆访泉分头接待了他们,并作初步了解:50岁的刘女士来自安徽,与丈夫老朱、两个儿子及3岁的孙女在嘉善打工;小伙吴某今年25岁,籍贯四川,在嘉善某企业打工。 双方纠纷因交通事故后续赔偿问题而起。
老朱出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载明:2013年7月8日,吴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将刘女士撞倒,吴某承担全责,赔偿刘女士一切损失。这份认定书上当事双方均签字认可。事发后,吴某赔偿刘女士一家2500元,但经诊断,刘女士脚踝骨裂,需植入钢板,实际产生的医药费在1万元左右。
治疗结束后,刘女士家人向吴某提出了包括剩余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在内总计2万余元的赔偿。吴某表示无力偿还,情绪激动的朱家父子才与他发生冲突。 这起纠纷看似简单,但在调解过程中,杭钰荣却发现,趁亲属不在时,刘女士频频走到吴某身旁,两人窃窃私语。陆访泉也觉察到,吴某直喊冤枉,却不说详情,憋得满脸通红,只得以掌扇面来证明 清白 。
蹊跷的端倪,令两位老娘舅疑惑不解,这里头难道另有隐情? 另有隐情 两位老娘舅改变策略,先让情绪激动的朱家父子回家等回音,然后与刘女士单独谈话。在一番情理并重的劝说下,刘女士长叹一口气,结结巴巴地说出了实情。 原来,她与吴某之间根本不存在所谓的交通事故。当晚,刘女士至某地出租房找老乡金某,不料金某已搬走,却遇到了金某的合租人吴某。
在与吴某的交谈过程中,两人产生 火花 ,并发生关系。事后,刘女士在卫浴间不慎跌倒,造成脚踝骨裂。见此情景,两人担心事情被拆穿,慌乱中想到了圆谎,遂伪造了吴某开车将刘女士撞倒的现场,并报了警。 本以为作假天衣无缝,谁知这一跤摔得着实不轻,刘女士的家人频繁催讨剩余赔偿款。而刚刚进城打工的吴某哪来这么多积蓄,连头笔赔偿款2500元都是从老乡那里借来的,实难满足老朱提出的2万余元赔偿要求。
刘女士害怕谎言被拆穿,只得配合家人来到司法所进行调解。谎言总有被拆穿的一天,悔不当初的两人在老娘舅面前泣不成声,恳求老娘舅出手相助,给他们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顺水推舟 真相大白,但怎么处理成了难题。是不顾一切公开实情,还是顺水推舟平息事态?两位老娘舅商量后决定,采用后一种调解方式,本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原则,人性化处理这起纠纷。
两位老娘舅首先对吴某及刘女士进行了严肃批评: 你们的行为不仅有违道德,给自己及家庭造成伤害,更严重的是,伪造现场,谎报警情,已经涉嫌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必须认真吸取此次教训,真正醒悟,绝不再犯。
随后,杭钰荣和陆访泉联系了刘女士的家属,做起了朱家父子的工作,纠正了家属在讨要赔款时不恰当的过激行为。考虑到吴某认错态度较好,经济能力却实在有限,鉴于尽快履行赔偿,得到一定补偿的目的,老娘舅询问朱家父子可否考虑降低金额。
最终,朱家父子愿意退步,同意吴某再赔偿刘女士3000元,平息此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刘女士和吴某自作聪明,试图谎报事故的做法,可能已经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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