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14日,某物流公司将他们所有的车辆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特种车车辆损失保险、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险种。
2013年9月30日2点36分,物流公司驾驶员陶某驾驶车辆由南向北行驶至常台高速公路杭苏线78KM+636M处附近时,与蔡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擦。经交警部门认定,陶某、蔡某应负该起事故两车、路产损失后果的同等责任。
后物流公司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全额损失,保险公司未予赔付,故物流公司以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保险合同纠纷之诉,要求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其该次事故造成的修车费、车辆施救费、路产赔款损失等费用。
被告认为根据合同条款,本案事故责任是同等的,被告按同等责任进行赔偿。
法官说法: 原告将其所有的车辆向被告投保,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成立且有效。原告驾驶员在事故中与对方车辆司机承担同等责任,仅是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判定,并不等同于被告依据保险合同应承担理赔义务的比例。
被保险人若在交通事故中承担非全部责任,可就损失按责任比例分别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和第三人要求赔偿,也可根据保险合同要求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事故当事人来说后者更为简便,涉及的法律关系也比较简单,但前提是不能放弃对第三人的权利,如果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索赔的权利,则不能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投保了特种车车辆损失险、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险,被告对修车费、车辆施救费及路产损失均无异议,金额也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故被告应予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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