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数次遭到意外伤害时,商业保险方对每一次意外伤害导致的残废或身亡均按保险合同中所要求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但总计给付额度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比如,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10000.元,在保险期内,该被保险人第一次遭到意外伤害导致一上臂永久性残废,给付残废保险金5000元,第二次遭到意外事件导致一大拇指所有缺失,给付残废保险金2000元,第三次遭到意外事件导致身亡。商业保险方只有给付身亡保险金3000元。换句话说(数次损害导致的残废,每给付一次残废保险金,即对保险金额开展一次抵减,即或在保险期内,当保险金额抵减后,再产生意外伤害导致的身亡,商业保险方只有按抵减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亡保险金}特殊情况下,被保险人数次损害导致残废,给付残废保险金已达保险金额的金额,保险合同法律效力停止,被保险人再遭到意外伤害导致残废或身亡,商业保险方不会再担负其残废保险金或死亡保险的给付。 其次,不论是残废保险金或身亡保险金的给付,务必在产生意外伤害后立即申请办理,假如超出申请办理时效性,商业保险方没法核查保险理赔缘故,给付义务及给付额度,做为购买保险方法被保险人全自动舍弃利益,商业保险方不会再担负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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