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初,叶先生驾驶公司的奔驰轿车途经浙江乐清市某地段时,因暴雨积水过多,车辆不慎熄火,造成发动机和配件损坏。该车于去年4月已投保交强险、车损险(保额为81.8万元)及不计免赔率等保险,保期为一年。叶先生即向投保保险公司报案,但保险公司称,发动机进水损坏系免责条款,不予理赔。叶先生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温州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车辆修理费。
温州鹿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免责条款应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现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说明义务,因此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主维修费用22.6万元。 涉水险的全称车辆涉水行驶损失险,是专门针对因水淹导致的发动机损失进行赔偿的一个险种,涉水险是车损险的附加险种,需要投保车损险才能投保涉水险。很多车友关心的车辆涉水熄火后二次打火的问题,只要是涉水造成的发动机损失,都属于涉水险的责任范围,与是否在水中二次打火无关,但多次在水中启动发动机会给爱车发动机带来更大的损害。此外,自驾游时冲入河道等造成的发动机的损失也在涉水险的保障范围,因为这种情况出现的几率小平时很少提及,所以说涉水险不仅仅是在雨季使用。因此,只要是水淹发动机造成的损失,都属于涉水险的理赔范围,而水淹造成的其他车辆损失属于车损险的理赔范围。(注:水淹如果没有造成发动机损坏,发动机清洗等费用,可以通过车损险理赔)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本车所载货物的撞击、腐蚀; (五)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灾; (六)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 (七)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 (八)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
。 第五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期间; (四)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第六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 (四)实习期内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 (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九)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第七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的自然磨损、朽蚀、电气机械故障; (二)倒车镜单独损坏、车灯单独损坏、玻璃(不包括天窗玻璃)单独破碎、车身表面油漆单独划伤、车轮(包括轮胎及轮毂)单独损坏; (三)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 (四)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在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或由于被盗窃、抢劫、抢夺未遂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新车车辆出厂时的原厂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 (七)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八)被保险人因保险车辆不能使用所遭受的损失以及发生的费用; (九)因污染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十)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 (十一)保险车辆的损失中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部分; (十二)保险单约定的免赔额以及根据保险单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被保险人应当自行承担的损失部分。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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