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六条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份。
第八十七条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带。
第八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誉等候处理,不得驶离。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等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臂.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贵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对道路交通李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勘验、检查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勘查现场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勘杳完毕,应当组织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第九十条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墓金管理机构。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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