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交通赞察可以对机动车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以及其他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安装行驶记录仪可以分步实施,实施步骤由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质童技术监份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贾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脸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质盆技术监借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I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茜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徽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I次;超过6年的。梅年检验I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I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七条己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悄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贵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
第十八条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图案的喷涂以及普报器、标志灯具的安装、使用规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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