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险,即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的死亡、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根据这个定义,意外伤害保险保障项目包括死亡给付、残疾给付、医疗给付和停工给付。 伤害必须是人体的伤害,人工装置以代替人体功能的假肢、假眼、假牙等,不是人身天然体的组成部分,不能作为保险对象。伤害必须是意外事故所致,是指外来的剧烈的偶然发生的事故。
只有同时具备“外来”、“剧烈”、“偶然”三个条件,才能构成该合同的保险事故。 医疗事故是否属于意外险的保险责任范围,首先要看保险合同。如果合同中有明确表述,“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门诊、住院手术导致医疗事故”是除外责任的话,保险公司拒赔是完全合理的。责任事故是指因医务人员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等造成的医疗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虽未违反技术操作规程,但因技术水平和经验限制而造成的医疗事故。
在保险条款中,对意外伤害的定义一般是“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显而易见,医疗事故对于“遭受外来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这三个条件是符合的,而对于“突发的、非疾病的”这两个条件却有着不同解释。 案例:张先生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东莞意外伤害保险。不久前,因患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至医院就诊,由于治疗不当,张先生的视力受到了严重损伤,被鉴定为盲人残疾。相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指出,“医院在诊治过程中未能将患者疾病的严重性及转归及时告知患者,未进行监视疾病发展的必要检查,对延缓患者疾病的发展有一定影响”。
出院之后,张先生以“受到意外伤害”为由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保险公司认为,张先生的盲残并非是由于意外事故引起的,因为他原来就患有疾病,所以不予理赔。 分析: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约定的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而导致死亡或残疾,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赔款的保险。“意外事故”是指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发生的原因,造成身体严重创伤的客观事件。所谓“非本意”,即没有预料到的,非故意的事故。有些意外事故是应该预料到的,但由于疏忽所致;另有一些事故虽可以预见到,但在客观上无法抗拒或在技术上不能采取措施避免。
“外来的”,是指身体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如食物中毒、失足落水。疾病所带来的伤害不属于意外事故,因为它是人体内部生理故障或新陈代谢的结果。“突然发生的”,即在极短时间内发生,来不及预防,如行人被汽车突然撞倒。 现在,张先生视力受到严重损伤,虽然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医院的失误,根本原因还是他本身所患的疾病,因此不是“意外事故”引起的。张先生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写明,“患者所患糖尿病视网膜病变是目前最主要的致盲性眼底病之一……患者原有的疾病是患者目前病情的重要原因。”所以,这类医疗事故不属于意外保险的保障范围,张先生如要索赔,可向医院提出。
有人认为,医疗事故本来就是疾病引起的,不符合“非疾病”的条件;此外,任何手术都有风险,病人在接受手术前,对风险是有准备的,因此也不是“突发”的。
依据这样分析得出的医疗事故结论,不符合保险公司对“意外伤害”的定义。
有人认为,在医疗事故中,疾病只是诱因,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却是医务人员的“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技术水平不够”等外部原因;病人对于手术的风险准备,仅仅是对正常情况下发生的不测有所准备,并非对医疗事故发生的预见。因此,医疗事故完全符合“意外伤害”的评判条件,如果保险公司的意外险合同中,没有明确医疗事故是“除外”责任,就应理赔。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