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对投保车辆损失险的机动车辆,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时,给予赔偿的最高金额。在实际操作中,大多险种条款都规定,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新车购置价(含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实际价值(新车购置价减折旧)、协商价值3种方式之一确定保险金额。与之相关的一个概念是保险价值。实务中,车损险大多采用不定值保险,保险价值是按照投保当地出险时的新车购置价确定的。
《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也就是说,保险价值是判断不足额保险、足额保险及超额保险的依据。但现在车损险这种保额的确定方法,在现实中往往会带来很多问题。
首先,由于保险价值是在出险时核定的,而保险金额却是在投保时确定的。也就是说,投保人虽然按照保额交纳了保费,却并不能确定自己投保的车辆是否获得了足额的保障,甚至不能确定是否由于超额保险而多交纳了不必要的保费。
其次,在车损险的理赔计算中,依损失程度的不同而分为两种情况。
1、全部损失。条款规定:全部损失时按保险金额计算赔款,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款。如果不考虑免赔率、事故责任比例以及车辆残值的影响,被保险人最多只能获得相当于保险车辆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的赔偿。这个“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是指出险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与保额确定方式之一的“合同订立时当地的新车购置价减折旧”并不相同。在车辆市场价格波动的今天,两者的差距无疑会造成大量的超额投保以及不足额投保。
2、部分损失。这时如果保额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确定,赔偿按照实际修复费用;否则,按照保额与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修复费用。可以看出,这时作为判断保险足额与否的标准,不再是“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而是“投保时新车购置价”。这种做法虽然避免了事先无法判断保障足额与否的弊端,但由于采用了与全损发生时完全不同的判断标准,给对保险并不熟悉的消费者带来理解上的困难。
车损险如何计算 在机动车辆损失保险中其费用一般有三种方式,具体交多少钱根据投保人和保险人选择的种类而定。
1、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2、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扣金额后的价格。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以不足1个月的,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
3、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协商确定。对于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可以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新增设备保险车辆一并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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