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废止《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同时删除《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对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赔偿限额的规定。废止与修改之前关于以上两条例的争议颇多,这些争议也正是其废止和修改的主要原因。
首先,铁路旅客强制意外险保险金额过低,远低于其他交通方式保险赔偿标准。如上文所述,相关条例几经修改后1992年起3项最高赔付额为17.2万元,这一标准20年来一直保持不变,但20年间保费翻番;而且该赔偿标准与其他交通方式的保险赔偿标准不对接,远低于一般车祸伤亡几十万,以及空难事故动辄百万的赔付。
第二,铁路旅客强制意外险与现行的多部法律有冲突,收费合法性受到质疑。两条例属于部门规章,法力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该强制险违反了《保险法》对“自愿订立的原则”的规定,不足以成为铁道部强制收取保费的依据。同时旅客支付的保费不同,享受的权利也就相同,这也违反了《合同法》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而且从车票上旅客无法获知保险信息,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知情权的规定。
第三,铁道部内部自保,巨额保费收入支出不透明。1951年的条例规定,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作为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的承保人,经多次修改,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业务在1959年转由铁道部接办,之后铁道部的列车以及旅客的铁路保险均采用由铁道部内部自保的模式。
随着中国保险业务的恢复,1998年民航及公路不再实行强制性保险,改由旅客自愿向保险公司投保,但是国务院始终没有把铁路强制保险移交给保险公司办理,这使得铁路保险保障有限且保额过低。
有调查根据铁路客运收入估算,从1999年到2010年,铁道部共收入“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高达168.75亿元,而多年来铁道运输相对安全,赔付相当有限,过高的保费收入与过低的损失赔付之间的巨额结余去向不透明。由于以上争议的存在,实行半个多世纪已经无法适应时代发展的铁路强制保险规定终于被废止,铁道部门作出调整的同时保险公司也受到影响,消费者的选择也发生了变化。并且随着铁路强制保险的取消,消费者可以从商业保险公司购买交通意外险,购买选择变得自由,范围变得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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