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旅客强制险的废止是对法律的维护和对消费者的尊重,但我们同时要注意强制险取消后消费者、保险公司以及铁道部所要面临的新问题。
首先,在强制保险已退出历史舞台而新政尚未出台,当前最紧要的问题是旅客乘坐火车一旦发生伤亡事故就可能面临没有保险保障的局面,所以乘客应注意通过商业交通意外保险来添堵风险漏洞。作为消费者我们面临着今后乘火车如何买保险以及如何选择保险产品的问题。为此可以考虑在火车票售票大厅设立投保窗口、自助投保设备或者发展便捷的网上投保渠道。
其次,强制险取消之后,保险公司面临着承揽铁路旅客意外险的机遇和挑战。像航空、汽车客运意外伤害险一样,保险公司也有充足的空间介入铁路旅客意外险,一方面保险公司可以满足伤亡旅客赔偿金额的要求,另一方面也可扩大保险公司的业务领域。在“7·23”甬温线特大交通事故后,就已经有保险公司借机推出“高铁险”等火车意外伤害险,投保人可以根据意愿选择保险责任、保险金额。
目前,各类保险公司均有多种出行意外伤害保险可供选择,保险公司应该在提供灵活保险产品的同时考虑到旅客投保的方便性,推广包含多种交通方式的旅行交通意外保险,帮助消费者节约保险成本。
另外,保险公司可以参考我国长途汽车的保险制度和航空意外保险制度,单独发售并签发保险凭证。例如在网络售票中联合铁道部售票平台为旅客提供保险产品选择选项,提升旅客保险意识的同时方便旅客购买。最后,对于政府部门,废止并非意味着市场化意外险后政府不再承担责任。铁路运输部门作为社会服务机构应该保证社会公众的利益不受侵犯,在满足旅客需求的基础上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保障旅客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是铁道部门始终应该履行的职责。
在铁路旅客意外险商业化后,铁道部门仍然承担着经营服务活动的意外伤害责任,为此可以借鉴外国承运人责任险制度的经验,在我国建立铁路旅客责任险制度,由铁路部门向保险公司投保旅客人身意外伤害责任险,一但由于铁路部门的责任发生事故,铁路部门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在保险限额内由保险公司支付。
这既分散了铁路部门的责任风险,也能使铁路部门更好地承担责任,保障旅客利益。铁路旅客强制险相关条例的修改与废止,不仅是对旅客合法利益的保护,更是对法律体系和谐统一的维护。今后铁路运输企业将与其他运输企业一样,平等地承担运输风险,不再享受特殊保护。放眼未来,我们希望商业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铁路部门责任保险制度配套使用,组成铁路客运的“双险”制度,以便更有效、更大程度地分散运输事故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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