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保险标的的价值是否载于保险合同进行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是指载明保险双方约定的保险标的的价值的保险合同。在定值保险合同中,若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导致全损,不论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市场价值是多少,保险人均按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的价值赔偿。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事先不确定保险价值,只在保险合同中列明保险金额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规定的事故损失时,保险人以当时损失发生地的市场价格为依据,确定保险价值并以此作为赔付的标准进行保险赔付。
专一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向同一保险人投保并建立保险关系的保险合同。重复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在同一时’期内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合同。为了防止投保人通过重复保险来谋取超过保险价值的不当利益,同时又使重复保险合同的各保险人合理分担保险赔偿金额,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重复保险的保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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