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是代理行为的一种,属民事法律行为。从经营角度看,保险代理是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扩展其保险业务的一种制度。保险代理人的权利来自保险代理合同中所规定的保险人的授权。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是世界各国保险业中的一种非常重要的保险制度,对推动保险业的发展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如日本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达107万人之多,约占日本全国人口的1%,是保险公司从业人员的10倍,保险代理人的保险费收入占全部保险费收入的84%。在美国,保险代理人是整个保险市场的中心角色,保险代理人遍及各个行业,代理业务无所不包,代理人员队伍庞大,形成了一个巨大的保险业务代理的销售网,这是美国保险业发达的原因之一,也是美国保险销售制度的特色。
在我国,《保险法》第一次明确了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此后又于1997年公布了《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使保险代理人的行为进一步有了法律上的保护和监督。尽管我国的保险业相对落后,保险市场也不完善,但保险代理人制度在我国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和广泛的应用。我国从1995年起开始了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截至2001年底,共设立了127家保险代理公司。保险代理人协助保险人开展保险业务,在保险活动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其主要的业务内容有:保险展业宣传、接受保险业务、出立暂保单或保险单、代收保险费、代理查勘出险事件及代理理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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