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的上述规定明确了我国保险市场上的保险公司要依法进行分业经营,不能混业经营。即便在《保险法》颁布实施前已经批准成立的既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也可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综合性保险公司,也将实行分业经营,这是我国保险业经营体制改革中所不可逆转的潮流和方向。
目前,我国保险市场的保险公司依其业务经营范围划分,可将保险公司划分为四大类: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混业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作为财产保险业务的一种类型,财产保险公司和《保险法》颁布实施前已成立并且尚未实现分业经营的保险公司都可经营机动车辆保险业务,而人身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分别不得经营或直接经营机动车辆保险业务。
投保人应选择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公司营业机构购买机动车辆保险。机动车辆保险的售后服务与产品本身一样重要,投保人在选择保险公司时,应了解各公司提供服务的内容及信誉程度,以充分保障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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