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新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新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为广大投保人提供了更大的选择空间。因种类增加、价格不同,中国保监会提示投保人在购买机动车辆保险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明确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限
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对象包括汽车、摩托车、拖拉机以及各种特种车辆,如起重车、油罐车、消防车等,参加保险的车辆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具有车辆号牌和行驶证。
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自保险单载明之日起,到保险期满日二十四时止,对于当天投保的车辆,起保时间应为次日零时,期满续保需另办手续。此外,允许短期保险。
2.合理选择保险公司
我国《保险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一)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二)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金额监督管理部门核定。保险公司只能在被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本法施行前已设立的保险公司,按照第二款实行分业经营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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