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
(5)被保险人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6)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人报案。对于未及时报案而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或损失无法确定者,对于保险人无法确定的损失及扩大的损失部分,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被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2004版)第十一条规定的或保险人要求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的各种必要单证。
(7)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8)被保险人不履行本(3)、(4)、(5)、(7)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并可不退还保险费;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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