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在厘定费率时要贯彻权利与义务相等的原则,具体而言,厘定保险费率的基本原则为充分、公平、合理、稳定灵活以及促进防损原则。
(1)充分性原则。充分性原则是指所收取的保险费足以支付保险金的赔付及合理的营业费用、税收和公司的预期利润,充分性原则的核心是保证保险人有足够的偿付能力。保险费是保险标的的损失偿付的基本资金,所以,厘定的保险费率应保证保险公司具备相应的偿付能力,这是保险的基本职能决定的。保险费过低,势必削弱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从而影响对被保险人的实际保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常出现一些保险公司在市场竞争中为了争取市场份额,盲目地降低保险费率,结果是严重影响其自身的偿付能力,损害了被保人的利益,甚至对整个保险业和社会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为了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各国对于保险费率的厘定,大都实行由同业公会制定统一费率的方式,有的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甚至采用由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统一费率,并要求强制执行的方式。如我国2000年7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就采取统一费率的方式。
保证偿付能力是保险费率确定原则的关键,原因是保险公司是否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这不仅仅影响到保险业的经营秩序和稳定,同时也可能对广大的被保险人乃至整个社会产生直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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