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修复是指对于交通事故损坏的财物,应尽量使其恢复到损坏以前的状态和使用性能。保险车辆因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失或致使第三者的财产损坏,若估计修复费用不会达到或接近保险车辆或第三者财产的实际价值,应根据“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以修为主”的原则,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要会同保险人检验受损保险车辆或第三者财产,明确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费用。对不经过保险人定损而被保险人自行修理的,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修理费用或拒绝赔偿。在保险人重新核定修理费用时,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向保险人提供受损情况、修理情况及有关的证明材料,如果发现其存在隐瞒事实,不如实申报,或严重影响保险人正常取证和确定事故原因、损失程度等行为,保险人可部分或全部拒绝赔偿。
6)安全防损义务。汽车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应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工作,车辆的装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履行安全防损义务,积极防治保险事故的发生。为规范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的安全防损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也均规定,“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险车辆的装载必须符合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及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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