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动车辆保险责任之外,还有一些危险称为除外责任。由于除外责任造成的被保险车辆损失和损坏,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1)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人为刮损。2)除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以外的其他自然灾害。3)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4)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5)自燃或不明原因产生火灾。自燃,即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起火燃烧。6)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保险车辆发生损失。7)停放期间自行滑动所造成的损失。8)新增设备的损失。
(2)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1)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2)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3)保险车辆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3)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1)战争、军事冲突、罢工、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2)未经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3)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4)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维修、保养期间。5)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6)保险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他拖带物,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7)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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