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争议。合同争议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双方关于保险责任的归属问题,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数额的确定等,对保险条款的解释产生异议,各执己见而发生的纠纷。合同产生争议的原因一般有:合同条款文字的含义模糊,对条款的解释产生分歧;或者由于损案情况比较复杂,特别是发生事故造成损失以后,对于引起损失的多种原因的确定,有的属于保险责任,有的不属于保险责任,或兼有两者并存的交织状态。因此,对责任归属的判断,保险人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意见容易产生分歧,争议就不可避免。所以,在保险合同中,都包括有关于争议处理的规定。
(2)争议的处理。既然发生争议,为明确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必须对发生的争议进行适当的处理。《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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