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意图解释原则。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自由意志表示一致的结果。因此,在对合同进行解释时,必须尊重双方订立合同的真实意图。当事人在订约时的真实意图不能由当事人在发生争议时任意改动,而要根据合同的文字、订约时的背景等,按客观实际情况进行逻辑分析、演绎来确定。意图解释原则只适用于文义不清、用语模糊的情况。如果文字写得准确,意义毫不含糊,则应当按照文义原则进行解释。
(4)整体解释原则。对保险合同的解释,不论采用以上的哪一个原则,都不能只拘泥于合同的某一个条款,或某一个条款的只言片语,不能断章取义,而应当把合同的某一个条款放到整个合同中,根据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结合合同其他条款的内容来确定具体合同条款的含义。
(5)诚实信用解释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以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当事人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并以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对保险合同进行解释时,也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6)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保险合同条款是由保险人或其主管机关事先拟就的,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对合同条款只能表示是否接受,在法律地位上相对处于弱势;而保险人则有很大的优势。对此,为了平衡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在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应采取的原则上,法律作了一些倾斜。《合同法》规定:“对同一条款如果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不利于提供条款一方的解释”;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在采用以上任何一个原则,都无法对争议条款进行清楚的解释,或者对争议条款含义的理解可能有两种以上的,就应当采用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原则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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