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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当事人交纳保险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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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履行交纳保险费是应该根据合同的约定一次交清或分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履行交纳保险费是应该根据合同的约定一次交清或分期支付。在汽车保险的实务中,如果投保人没有按照汽车保险合同的约定期限交付保险费,通常采用下述办法处理:
1)保险人可以要求投保人限期交纳并补交利息。如果在限期内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保险人负责赔付,但应交保险费及利息应从赔款中扣除。
2)保险人可以决定终止合同并正式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要求其支付终止合同前应该负担的保险费及其利息。
①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非同一人时,投保人不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时,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支付。如果被保险人拒绝支付或者表示放弃合同权利时,合同终止。此时,被保险人并不直接承担交纳保险费的义务。
②汽车保险合同生效前,当投保人决定退保时,保险人应退还其已经交纳的保险费,但可以收取手续费。保险合同生效以后至保险期满之前,投保人也可以退保。此时,保险人按照短期费率收取已满期限的保险费并退还未满期限的保险费。
③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当保险汽车的危险增加时,投保人必须增交保险费;否则,保险人可以中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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