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实务中,常遇到下列情形:故意不实告知:故意隐匿有关事项;过失造成不实告知:因过失遗漏有关事项;无过失地不实告知;无过失地遗漏需告知的事项。
这些情形是否违反告知义务,保险人是否有解约权,各国立法不同。德国的《保险合同法》规定:“投保人无过失,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涉及被遗漏的事项和不实说明的,如果是保险人明知的,不得解除合同;违反告知义务与保险人签订合同没有因果关系的,保险人不得行使解约权。书面询问以外的事项,即使有所遗漏,如果投保人不是出于欺诈的隐匿,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敌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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