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大病患者医药负担,防止参合农民因病致病、因病返贫,近日,宿迁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局联合发文,调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孤儿、重点优抚对象和白血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四种重大疾病患者的大病保险赔付范围。
自2015年1月1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四种人或白血病等四种病在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含血液及其制品、进口药品费用)超过10000元以上部分,全部纳入新农合大病保险赔付范围,10000-50000元(含)补偿60%,50001-100000元(含)的补偿65%,100001-200000元(含)的补偿70%,200001-300000元(含)的补偿75%,300000元以上的补偿80%。符合大病保险赔付范围的参合农民,可向市合管办申请赔付,申请时提供新农合IC卡、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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