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在行驶过程中,司机在车辆没有停稳的情况下,将车门打开让乘客下车,乘客下车时摔倒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乘客在倒地瞬间是否属于交通事故的“第三者”?
刘凡驾驶客车行驶过程中,在车辆没有停稳的情况下,将车门打开让乘客林敏下车,林敏下车时摔倒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泗洪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刘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敏无责任。该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以林敏不属于保险合同中“第三者”范畴为由,拒绝赔偿,因而成诉。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乘客林敏在倒地瞬间是否属于交通事故的“第三者”。
有人认为,乘客林敏摔倒瞬间已离开保险车辆,其身体已经接触地面,此时应属于“保险车辆下的受害人”,符合保险合同关于“第三者”的定义,保险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林敏是在车辆未停稳时车门打开才致倒地的,属于非正常离开车体的人员,若司机刘凡没有提前打开车门,林敏不会倒地离开车体,正常情况下此时林敏是仍然在车上的,故林敏应属于车上人员。
还有一种折衷的意见认为,林敏因为惯性倒地,是因为其在下车时双脚或者至少有一只脚应当是已经接触地面,此时对于他是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都难以界定。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本着充分保护受害者的原则对本案作出审判,同时,由于该条款属于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在双方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作出对提供格式条款不利的解释,应当认定林敏属于保险合同中所指的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五条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由此可以看出,车上人员即使不是被保险人,也不属于交强险中的“第三者”,即交强险中的“第三者”是指保险机动车以外的非被保险人。
而林敏是否属于“第三者”呢?小编认为,林敏不属于“第三者”,其仍是车上人员。如上文第二种意见所述,林敏是在非正常下车情况下才致倒地受伤的,此时不应归为正常情况下的“第三者”。而第三种的折衷意见,属于变相的盲目扩大交强险“第三者”认定范围。
假设车辆没有开动,停稳在路面上,人员坐在车上的座位,但单脚或双脚放在地面上,此时按照正常人的思维,会认为此人是在车上还是在地上呢?应该大部分人都会认为是在车上吧。这种情况,在静态时属于车上人员,那么在动态时,脚接触地面的时间更短,不是更应该认为是在车上吗?
虽然法律要本着充分保护受害者的原则,但是也不能盲目扩大法律定义。所以,因车辆原因致使乘客在下车过程中受伤,只要乘客尚未完全离开车辆就不属于“第三者”。同理,若是在上车过程中受伤,只要乘客尚未完全登上车辆则仍为车下人员,即“第三者”。也就是说,在身份转化过程未进行完全时,因车辆原因导致人员受伤,应根据前一个身份作为判断基础。
那么有人要说了,这样一来受害者岂不是太冤了?那倒不是,受害者不属于第三者,但属于车上人员,若保险车辆购买了车上人员责任险,则仍可获赔偿。并且,家属可以从侵权责任法方面起诉司机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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