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一车投保一份,要是投保了两份,当出车祸后遇上索赔,是不是应该得到双重保险呢?如果不是又该如何处理呢?近日,陈洪伟就遇到类似的事,在法官的调解下,最终由承保在先的保险公司赔偿2万余元。
年初,陈洪伟驾驶小车行驶至G319线汉寿县毛家滩乡公路段时,因避让操作不当与一辆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三轮车司机刘斌腿部受伤。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陈洪伟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经查,陈洪伟的小车是在去年8月中旬购买的,先后购买了两份交强险。事故发生时,两份交强险均在保险有效期间。出院后,刘斌找到陈洪伟,可双方就赔偿一事一直没达成协议。刘斌将陈洪伟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汉寿县法院,提出索赔误工费、残疾补偿金等共计3万余元。
该案经汉寿县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在办理案件时发现,根据中国保监会产险部函[2006]78号发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第二章第四节理赔规程规定: 被保险机动车投保一份以上交强险的,保险期间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起期在后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承办法官的庭外调解下,陈洪伟先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同意独自承担刘斌的交强险赔偿限额2万余元。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认为给爱车多投几份保,就可以使被保车辆在遇上 麻烦 时,多得几份赔偿的想法,其实这是错误的。
根据《保险法》56条规定,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因此,即便投保人重复投保,也不会得到超价值的赔偿。也就是说在现实生活中,超额投保或不足额投保都不能获得额外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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