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没有购买交强险的车子借给旁人使用,不幸发生事故以后车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案例:
宦某将自己交钱先已经过期的小型客车借给自己的好友王某使用,王某在使用该车辆的过程中与骑电动车的谢某发生了碰撞,导致谢某及两辆车都受到了一定成程度的损伤,经过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主要责任,谢某负次要责任。
法院认为,谢某因为大陆交通事故受伤,受伤的赔偿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之内,但肇事车辆的交强险已经过期,谢某的赔偿金应该由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王某是借用人,属于实际侵权人,应承担主要赔偿义务。但车子的实际车主是宦某,宦某明知交强险过期但仍然将车子借给了自己的朋友,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阿致刚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机动车所有权一定要依法缴纳交强险,并且在出借车辆时要注意车辆不要有瑕疵,并且要求对车辆借用人进行必要的审核,审核确认驾驶者是否有驾驶资格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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