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机动车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仅能为财产损害,还是兼有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这在理论上和实务上都存在很大争论。侵权损害赔偿分为财产损害赔偿与非财产损害赔偿。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人权运动”、“民主运动”的影响下,各国立法司法都加强了对人格权的保护。目前,各国的侵权行为法都承认非财产损害并确立了相关制度。因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权利、权益虽不是财产权,但是侵权行为在客观上对其造成了损害,如使受害人痛苦、恐惧、焦虑、沮丧、抑郁,甚至精神失常的严重后果,对于这些损害难道不应予以补偿吗?尽管人身权益在遭受损害后难以恢复原状,但可以通过物质赔偿帮助受害人从痛苦中解脱出来,这种赔偿在很大程度上能使受害人的非财产损害得到补偿,同时,也能对致害人产生惩戒作用。交通事故常常导致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受到重大伤害,并在精神上留下重大创伤,如仅对受害人因身体受伤所引起的直接经济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等进行赔偿,而对其非财产上的损害熟视无睹,则实在有违公允。对非财产损害进行物质(金钱)赔偿,尽管在数额确定标准上与财产损害存在较大差异,但是,在赔偿方式上二者都是由致害人向受害人支付一笔金钱。金钱支付不具有专属性,它可以代位,可以转让。所以不论是财产损害,还是非财产损害的赔偿,都可以由保险人来赔偿。换言之,即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包括财产损害,也包括非财产损害。
当然,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仅在于对受害人提供基本救济,并不对被保险人的民事责任作终局解决。因而,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仅在法定限额之内。如若被保险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财产上损害和非财产上损害)的总额超出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限额,则超出部分属于投保人自由决定的事项。若事先未投保,则保险人当然无赔偿责任,受害人只能向加害人行使赔偿请求权。保险在线商城,保障您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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