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业的发展在为人类带来经济繁荣的同时,也为人类带来了道路交通事故,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了极大灾难。随着各国经济和汽车工业的高速发展,机动车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也日益增多,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也逐渐成为各国侵权行为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为避害趋利,有效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各国都注意通过法律来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和处理交通事故。欧美及日本都制定了专门的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方面的法律,使得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的法律制度成为各国民事,特别是侵权行为法的一块重要领域。
大陆法系国家中,许多国家或地区在民法典中对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作出规定,有的对机动车责任设置专门条文,有的在有关危险物责任的条文中提到机动车。还有的国家作为民事特别法制定专门的机动车损害赔偿法,或者在与道路交通相关的法律中设置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条文,以解决由机动车的使用带来的损害赔偿问题,保证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最早的立法例是1908年奥地利《关于对因驾驶机动车造成损害的责任的法律》。第二年,德国也制定了《机动车交通法》(1909年5月3日),该法经1952年2月19日修改,更名为《道路交通法》,自1953年1月23日开始施行,之后,经1957年7月16日及之后的数次修改,在该法律中引进了所谓危险责任,2001年又做了重大修改。法国1985年7月5日《以改善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状况促进赔偿程序为目的的法律》对交通事故赔偿规定的牵连(1mplication)要件,是所谓无过失责任的核心。在许多国家,产生出由立法者,或者由法院创造的特别规则。这些规则,对因机动车事故造成的损害,与所谓过失的证明无关,或者几乎无关地课以严格责任。保险在线商城欢迎您的光临www.cpi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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