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是以保险汽车的损失,或者以保险汽车的所有人或驾驶员因驾驶保险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所负的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汽车保险具有保险的所有特征,其保险对象为汽车及其责任。从其保障的范围看,它既属财产保险,又属责任保险。
汽车保险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它是一种商业保险行为。保险人按照等价交换关系建立的汽车保险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简而言之,保险公司要从它所开展的汽车保险业务上赚到钱,因此汽车保险属于一种商业行为。
(2)它是一种合同行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要以各类汽车及其责任为保险标的签订书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保险合同,比如要缮制保险单,否则汽车保险没有存在的法律基础。
(3)它是一种权利义务行为。在投保人与保险人所共同签订的保险合同(如汽车保险单)中,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确定了违约责任,要求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共同遵守。
(4)它是一种以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为条件的损失补偿或保险金给付的保险行为。正是这种损失补偿或保险金给付行为,才成为人们转移车辆及相关责任风险的一种方法,才体现了保险保障经济生活安定的互助共济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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