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且又发生交通事故,将他人撞伤。
事后,伤者申请理赔遭拒,无奈之下将肇事者及其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保险公司以无证驾驶为由不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者则认为“保险公司设置霸王条款”。那么究竟孰是孰非,保险公司能否以车主无证驾驶为由拒绝赔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前审理了这起案件。2012年7月8日,在清原满族自治县红透山镇六家子村西的马路上,陈某无证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与葛某无证驾驶的无号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葛某身体多个部位骨折、擦伤。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无证驾驶的陈某未实行右侧通行及肇事后未保护好现场,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这起事故导致葛某左胫骨骨折伤残程度为九级,葛某住院期间共支出医疗费6.5万元。葛某为此将陈某及陈某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二者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费用。法院审理认为,陈某的机动车在该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葛某的经济损失。虽然陈某未取得驾驶资格,但在交强险赔付限额内,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判处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葛某医疗费等相关费用总计12万元。“设立交强险的主要目的在于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获得充分、及时的救济,具有社会公益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关左健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关左健介绍说,本案中,陈某虽然是无证驾驶机动车,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明确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相应驾驶资格、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的,受害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且保险公司可以在其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进行追偿。
因此,因驾驶人存在上述情形而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受害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对人身损害部分予以赔偿,这也是交强险这一险种的强制性和社会公益性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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