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某公司为其所有的两辆货车A和B分别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2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30万元,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险、驾驶人伤亡责任险1万元等。
近日,两车一起外出送货,公司员工方某驾驶货车A与袁某驾驶的货车B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的损坏。经交管部门认定A车司机方某负全责,B车无责。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仅对事故中负全责的A车的损失进行了理赔,但认为该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第三者责任险合同中关于第三者责任免责条款“被保险车辆造成被保险人的所有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务损失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对B车的损失拒绝赔偿。袁某为此到司法所进行咨询。
司法所工作人员解释说,无论是交强险还是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公司之所以会设置这类免责条款,主要是为了防止恶意骗保。但保险公司为防止恶意骗保而使善意客户处于不公平位置的做法显然是不合理的。当同一投保人的两辆被保险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此时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是相对而言的,货车B的损失是其作为“第三者”的损失,而非其作为“被保险人”的损失,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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