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京财行2358号关于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机动车辆统一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改革,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和加大政府采购力度,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的管理和提高车辆保险服务质量,并为今后进一步深化财政预算支出改革打下基础。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统一保险管理暂行办法》.请各部门认真学习贯彻执行,确保机动车辆统一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统一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财政预算支出改革,规范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保险工作,加强资金管理,堵塞漏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适用范围
第二条北京市财政局预算管理的并与北京市财政局有经费缴拨关系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所有机动车辆的保险都适用本办法。保险公司及保险险种的确定第三条保险公司的确定:根据《北京市政府采购办法》和经市政府批准的“政府采购目录”,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保险公司。北京市财政局与中标的保险公司签订《北京市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统一保险总合同》,纳入统一保险范围的单位分别与中标的保险公司签订《北京市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统一保险分合同》,分合同内容必须与总合同相符。纳入统一保险范围的单位与中标的保险公司签订的分合同如有违背总合同的条款,北京市财政局有权中止合同的执行,带来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签订分合同的双方承担。
第四条统一保险的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不计免赔特约险及其他保险总合同中规定的保险服务项目。统一保险实施的时间第五条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统一保险实施的时间:从2002年12月1日开始至2006年11月30日止。各部门现有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待现有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到期后,纳入统一保险范围。各部门新购机动车辆从2002年12月1日开始直接纳入统一保险。第六条本次统一保险总合同期满后,北京市财政局将根据具体情况重新确定统一保险的实施方案。保险费的安排和支付
第七条统一保险经费的安排:纳入统一保险范围的单位的保险费金额,由北京市财政局按照招标价格统一予以核定,并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在单位部门预算中单独编制。纳入统一保险范围的单位用财政性资金供养机动车辆的保险费,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纳入统一保险范围的单位用非财政性资金供养的机动车辆的保险费,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中明确,并按规定时间上缴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专户,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第八条保险费的支付:统一保险发生的保险费,统一由国库通过政府采购专户集中支付。单位财务核算按照《北京市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管理实施细则》办理.各部门职责
第九条保险公司职责:负责按照的有关条款,为纳入统一保险范围的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提供保险相关服务。
第十条纳入统一保险范围的单位职责:纳入统一保险范围的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及非财政性资金购买和供养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将车辆情况按照要求如实进行上报,同时加强对所管机动车辆的管理,发生机动车辆变化情况,要以书面形式报送市财政局部门预算管理业务处室,得到批准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办理相应的保险手续,对保险公司办理的续保、新保、退保等保险手续进行审核后对保险单进行盖章确认。纳入统一保险范围的单位用非财政性资金购买和供养的机动车辆,应按照市财政局核定的标准,其中:续保车辆在车辆保险到期前十日将保险费上缴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专户;新购车辆在购买车辆后二日内将保险费上缴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专户。
第十一条北京市财政局职责:负责统一保险工作的经费落实,对各预算管理单位机动车辆情况进行统计和管理,及时核对机动车辆变更情况,并根据各单位确认的保险单金额,进行审核汇总后由国库集中拨付保险公司。单位上缴的保险费,如发生退还保费情况,北京市财政局将及时将资金返还各单位。另外,北京市财政局将组织纳入统一保险范围的单位对保险公司进行定期考评。
第十二条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职责:负责对统一保险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发生的各项争议及时协调解决。奖惩制度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负责制订奖励办法,根据每年纳入统一保险范围的单位车辆出险、理赔等情况,对各单位机动车辆使用情况进行考评,对先进单位进行奖励,具体奖励方案经北京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予以实施。
第十四条纳入统一保险范围的单位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和供养的机动车辆情况如有虚报、瞒报或不参加统一保险的,北京市财政局将不安排机动车辆保险经费,同时予以全市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纳入统一保险范围的单位用非财政性资金购买和供养的机动车辆,如发现瞒报或不参加统一保险的,北京市财政局将在安排专项经费时将保险费予以扣除,扣款引起的责任由单位自负。
第十六条纳入统一保险范围的单位严禁出现故意损坏车辆,骗取保费等情况的发生,一经发现,北京市财政局将对其予以通报批评,并核减车辆养护经费或专项经费。同时,单位应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七条凡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情况的单位不能参加安全奖励的评比。仲裁争议
第十八条在统一保险执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纳入统一保险范围的单位和保险公司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加以解决。如协商无结果,双方应将争议提交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由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根据保险总合同及有关政策进行协调解决。
第十九条提交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15天内仍不能解决的,当事人双方应根据的规定,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他
第二十条北京市财政局将随时根据统一保险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具体情况,结合有关规定对本办法进行修改。
第二十一条各区县财政局可参照此办法执行,经北京市财政局批准后,享受总合同的同等条件和服务。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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