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事故车辆的修复工作中,出现较多争议的是维修质量和配件价格问题。由于目前汽车配件市场管理混乱,各种质量的配件同时存在,很多修理厂受利益的驱动,经常在配件的更换上以次充好,造成事故车辆修复后技术指标难以达标的现象,而保险公司因理赔人员人数较少,不可能逐个追究修理厂的责任。要解决这类问题,需要被保险人的积极配合,主要可采取以下途径:
(1)保险公司通过与修理厂签订协作协议,将事故车辆的维修质量和价格等相关要素写入协议,对修理厂起到监督制约作用。
(2)由被保险人与修理厂签订维修合同,明确责任义务,并对修理厂的修理工艺和配件的纯正性把关,保证车辆的修理质量。
(3)推行保险公司定损,被保险人自主选择修理厂的方式,修理质量和配件的检验由被保险人把关。
确定车辆损失的注意事项
(1)注意区分本次事故和非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事故损失和正常维修的界限,尤其是检验地点不是第一现场的情况下更应当注意区分。对确定为本次事故损失的部分应坚持尽量修复的原则。如果被保险人提出扩大修理或应修理要求更换部件时,其超过部分的费用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并在机动车辆保险定损确认书中明确注明。
(2)尽可能地一次性完成确定损失的工作,避免二次定损。但是,对于损失情况严重而且复杂的,可能在受损车辆解体后发现尚有属于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应要求修理人及时通知检验人员进行二次检验,在核实后,可追加修理项目和费用,但也必须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定损确认书。
(3)受损车辆在检验人员检验之前,已经由被保险人自行送修的,根据保险条款有关规定,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修理费用或拒绝赔偿。在重新核定损失时,应对照查勘记录,逐项核对修理项目和费用,删除其扩大修理和其他不合理的项目和费用。
(4)注意对更换零配件工作的控制和管理。
(5)经保险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对保险事故车辆损失原因进行鉴定和损失评估的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对于不合理的鉴定和评估,应当要求被保险人拒绝,而其相应的费用也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
(6)检验定损人员应随时掌握最新的零配件价格,了解汽车修理工艺和技术,避免因不掌握最新的零配件价格和不了解汽车修理工艺和技术而一味压低理赔价格,造成修理厂无法按常规修复的错误或被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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