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厂的选择和管理,在汽车保险发展中经历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保险业务相对垄断的时期,保险公司纷纷采用由自办、联办修理厂承接事故车辆修理或者强制指定修理厂进行修理的方式。这种方式中的问题、弊病和不公平足显而易见的,同时,也给保险公司的形象和保险业的发展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第二阶段是保险业市场竞争加剧以后,理赔逐渐成为市场竞争的一个焦点。强制指定修理厂的方式很快被淘汰,有的保险公司采用与被保险人协商的方式,有的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修理厂。招标方式与强制指定方式相比具有明显的进步意义,但早,由于汽车保险的出险几率较高,如果每一笔业务都采用招标的方式,在实际运作中无论是时间周期还是人力投入都存在问题。而且,由于维修市场的招标和投标方子尚不规范,许多具有一定水平的企业在价格上往往不具优势,在投标的过程中难以中标。而中标的小企业在投标时所报的价格可能偏低,无法按照质量标准完成修复工作,只能采用偷;正减料的维修方式。
目前,较为成熟的经验是由保险公司通过一定的程序对修理厂进行全面的评估,选择一些具有一定设备条件、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的维修企业作为保险事故车辆修理的推荐企业。然后,与这些维修企业建立松散的合作关系,一方面要求其对保险事故车辆应予以一定的价格优惠外,主要应保证工期和质量,并对承修的车辆实行保修制度;另一方面建立这些维修企业的质量和信誉档案,对于修理的事故车辆的修理情况予以跟踪和记录,定期对这些修理厂进行评价,并将其作为今后是否继续推荐的依据。实践证明这种方式能够较好地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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