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工作的监督可以采用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两种模式。
(一)外部监督
监督的外部模式是指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行业公会(协会)的监督,也包括委托外部的审计机构对自身的业务进行专项审计,有的保险公司还聘请社会人土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外部监督的优点是能够保证监督的透明度,真正形成压力。同时,还能够在消费者心目中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增强消费者对企业的信心和信任。
(二)内部监督
监督的内部模式则是在保险公司内部建立监控和管理体系,通过业务、财务和审计,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建立保险公司内部的监督和管理机制。
业务部门是进行汽车保险业务的经营和管理部门,同时,也是制定规则的部门,有时甚至是承受经营成果的部门。所以,业务部门对业务的监督和管理专业性较强,具有责任和利益的双重压力。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这种监督和管理可能存在“护短”和维护“小团体利益”的现象。因此,通过财务和审计部门对于汽车保险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是十分必要的。通过财务数据的采集和分析,可以从经营成果、成本结构等宏观方面了解和控制经营情况。审计部门可以结合年终、专项和离任审计等形式,对汽车保险经营的一个局部进行深入的审计,从而了解经营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包括个性和共性两个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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