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保险车辆发生火灾时,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他人非专业消防单位的消防设备、施救保险车辆所消耗的合理费用及设备损失。
②施救保险车辆时雇用吊车及其他车辆进行抢救的费用,以及将出险车辆拖运到修理厂的运输费用,保险人应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予以负责。
③在抢救过程中,因抢救而不慎或不得已对他人的财产损坏,可酌情予以赔偿。但在抢救时,抢救人员个人物品的丢失,不予赔偿。
④抢救车辆在拖运受损保险车辆途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扩大部分和费用支出增加部分,如果该抢救车辆是被保险人自己或他人义务派来抢救的,应予赔偿;如果该抢救车辆是受雇的,则个予赔偿。
⑤保险车辆出险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或其代表奔赴肇事现场处理所支出的费用,不予负责。
⑥保险人只对保险车辆的施救保护费用负责。
⑦发生保险事故后,当地确实不能修理,经保险人同意后去外地修理的移送费,可予适当负责。但护送保险车辆人员的工资和差旅费,不予负责。
⑧当施救、保护费用与修理费用相加已达到或超过实际价值时,则可推定全损,予以赔偿。
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对其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保险人不予负责。
⑩施救费应按照规定扣减相应的免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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