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注意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和非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正常维护与事故损失的界限。对确定的事故损失应首先坚持尽量修复的原则,如果被保险人或第三者提出扩大修理范围或应修理要求而更换的,超出部分的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并在定损确认书上明确注明。
2)经保险人同意,对事故车辆损失原因进行鉴定的费用应负责赔偿。
3)受损车辆解体后,如发现尚有因本次事故损失的部位没有定损的,定损员核实后,可追加修理项目和费用。
4)受损车辆未经保险人同意而由被保险人自行送修的,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修理费用或拒绝赔偿。在重新核定时,应对照现场查勘记录,逐项核对修理费用,剔除其扩大修理的费用或其他不合理的项目和费用。
5)换件残值应合理作价,如果被保险人接受,则在定损金额中扣除;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接受,保险人拥有处理权。
6)如果被保险人要求自选修理厂修理的,必须先确定保险责任和损失金额。
7)施救费用的确定。
当保险车辆或其所涉及的财物或人员在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车祸时,被保险人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以防止损失的扩大。其中因采取施救措施而支出的费用即为施救费用。施救费用必须是直接的、必要的、合理的,应严格按照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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