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机动车辆载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
②装载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装载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品,须封盖严密;③大型货运汽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四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身,后端不准超出车厢二米,超出部分不准触地;④大型货运汽车挂车和大型拖拉机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三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厢,后端不准超出车厢一米;⑤载质量在一千千克以上的小型货运汽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二点五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身,后端不准超出车厢一米;⑥载质量不满——千千克的小型货运汽车、小型拖拉机挂车、后三轮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二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厢,后端不准超出车厢近十厘米;⑦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一点五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把十五厘米,长度不准超出车身二十厘米;⑧载物长度未超出车厢后栏板时,不准将栏板子放或放下;超出时,货物栏板不准遮挡号牌、转向灯、制动灯、尾灯。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的物品,其体积超过规定时,须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须悬挂明显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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